电影资讯极目锐评|《我不是药神》被诉侵权一审被判赔,电影很好但侵权不好

极目锐评|《我不是药神》被诉侵权一审被判赔,电影很好但侵权不好

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

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7月5日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,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,未经许可在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。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。判决书显示,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,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。(据7月6日中新财经)

本案的民事判决书(图片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)

《我不是药神》是由文牧野执导,宁浩、徐峥共同监制,徐峥、周一围、王传君、谭卓等主演的剧情片,阵容强大,剧本扎实,由真实事件改编,深入剖析人性,融合多元的创作手法,是难得的现实主义力作,2018年上映之时赢得了票房和口碑的双重成功,至今仍有很多观众对其细致的人物刻画、丰富的戏剧性和温情的现实观照津津乐道。

但就在上映四周年之际,《我不是药神》被告了。被告的那一段画面,如果不是被告了,可能观众都不会注意到。是有一段展示徐峥所扮演的程勇,去印度旅游的纪念照片,其中有一张印度新德里寺庙建筑的照片,出镜约2秒,被原作者张列白侵害了其署名权、复制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网络信息传播报酬权等多项权利为由,告上法庭,索赔48万元。

本案中所涉的照片在电影中出现的镜头(图片来源 《我不是药神》电影截图)

消息刚传出来的时候,网友的普遍反映是:“这是敲竹杠吧!”因为那张照片的展示的确很不显眼,而原告索赔金额相当之高,这部电影在很多人心目中又是“神作”“良心之作”。网友们仅凭感情和感觉做判断,大概会觉得原告是在“小题大做”“狮子大开口”“看电影红了就来蹭热度”。

但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只讲感情,只看感觉,更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不是说优秀的电影就不会侵权,有良心的作品就毫无瑕疵,事实上,由于影视剧拍摄制作分工越来越精细,涉及多个环节和工种,一不小心就可能卷入侵权风波。

2021年2月,有微博网友爆料称,父母的结婚照被热播剧《假日暖洋洋》剧组当作遗像出现在电视画面中,之后涉事剧组致歉,并称工作疏忽,已开除相关工作人员,将替换正片内容,这实际上就是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;

2021年9月,热播剧《扫黑风暴》片头素材被指侵权,随后,片头制作公司亿和视效表示,公司已于今年7月21日在VJshi网站购买了该素材。VJshi网表示,经核实,供稿人高某某提供了非原创作品,已对其账号进行封禁,并终止合作。

还有大家应该记忆犹新的“奥迪小满文案抄袭”事件,也是制作方出了问题,品牌审核不到位,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,也让网友看了场笑话。

在类似的案例中,其实被侵权者会告上法庭的并不多,大多数都是以道歉,赔偿、停止侵权的和解告终。但这并非意味着,被侵权的人就一定要息事宁人,一定要私下和解,以诉讼方式维权索赔也是权利者的合法权利。至于最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,侵犯了那些权利,赔偿如何认定,法律自有公论。

在本案中,法院就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,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,应为此承担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。但也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、被告的主观过错、侵权情节、电影中涉案作品贡献率等因素,酌情确定了道歉时间和赔偿金额。可见,艺术创作是感性的,但法律责任是理性的,“用而不告”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,而侵权就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这也给所有的影视创作、乃至艺术创作者提了个醒:电影很好,侵权却不好,不要让不好的侵权,给好的电影带来不好的影响。创作者不要为难创作者,主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,创作才能百花齐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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